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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9-07

[摘要]   财税〔201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

   

财税〔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编辑:苏宇涵

 

 

版权所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原文地址:http://www.gd-n-tax.gov.cn/pub/gdgsww/ssxc/sxzt/qmygz/xgzc_957/czbzjlhfw/201608/t20160825_1036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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