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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乱收费之源——THC ——由THC引发的思考

日期:2013-08-07

[摘要]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林云2013年5月 提到THC(码头作业费-TerminalHandlingCharge),上至政府主管部门,下至外贸企业和货主组织以及国际海运利益链条各方,都是众所周知的热门话题。一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林 云
2013年5月
 
提到THC(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上至政府主管部门,下至外贸企业和货主组织以及国际海运利益链条各方,都是众所周知的热门话题。
一、THC回顾
2001年底,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以中国已加入WTO,中国政府要接受国际惯例为由,把收取THC是所谓的国际惯例强行在中国推行,众多班轮组织联合发出通知,自2002年1月15日起在中国所有港口向中国进出口企业加收运费之外的THC,370元/标箱,560元/大箱。当时的收取手段蛮横而无理,船公司提前三天通知货主,三天后即开始收费,货主如抗议拒交,班轮公司就采取扣留提单的办法逼货主就范,货主无奈只能交纳,从那时起拉开了船货双方至今长达11年之久的拉锯战。
2002年我会就THC问题先后向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进行了举报,2003年起THC问题先后经历了自“国际海运条例”发布以来的首次调查听证会,交通部为此先后发布过《关于加强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公告》、《关于开展码头作业费问题调查的公告》和《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2006年4月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启动听证会后的三年零四个月,终于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明确了THC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
尽管如此,THC问题并未因调查结论的出台而得到解决,也并不足以令船公司就此罢手,至今仍照收不误。从那以后,国际海运市场类似的附加费悄然而生欲涨欲盛。以个人浅见,这源于THC“成功”收取为百费蕴生开了“好”头,船东利用优势地位抓住了货主的“死穴”, 即:不付费就扣押提单(尽管此费与中国货主无关)。对此,中国付货人协会多次反映和举报,令人无奈的是THC问题至今仍在侵害着中国付货人。
二、THC收费的利与弊
船商为何弃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货主的强烈反对于不顾,仍以极大的兴趣和强收的决心不断在THC和附加费上大做文章呢?THC到底给中国的海运市场带来了什么?
 
1、THC的成功收取破坏了几十年来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运输惯例
众所周知,集装箱班轮运输以CY-CY(场站至场站)条款确定运价是几十年来的国际惯例。以FOB出口由国外买家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THC正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卖家与船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是运输合同第三方,国内卖家负责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送到指定堆场并领取提单。
但是,国际船公司颠覆了这一多年来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摧毁了买卖双方责任与费用划分,打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将本属于CY-CY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的费用—THC,从运费中剥离出来利用优势地位强制转嫁给中国卖方,是船商以侵害中国出口商的权益为营销手段,让利于国外买方(即:运输合同签约方),这是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也是歧视性的、滥用优势地位的违法行为。
 
2、引发海运市场不合理附加费泛滥
附加费无疑是附加在“主”费之外的“辅”费,其性质是为弥补突发事件造成船东成本上涨收取的临时性费用,传统国际贸易惯例中遇到战争、港口拥堵、燃油突然上涨因素等会收取上述三种附加费。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对附加费是这样规定的:
“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或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而收取的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质。上述附加费应随着所面临局势或条件的改善而减少,并应在促使其收取此项费用的局势或条件不再存在时立即撤销,……。”
而目前我国海运市场的附加费已完全颠覆了对附加费的概念,将其临时性演变为永久性(固定性)收费,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不断涌现愈收愈烈,所谓附加费一旦征收不见撤销而且只涨不跌,以THC为例:目前已涨至¥750-1200/TEU ¥900-2000/FEU。对此,中国付货人无据可查无所适从。
对于收费,船东们惯用的收费理由是:“为了增强运费报价的透明度”、“收回成本”和“让利于货主”。而事实上,从THC到几十种附加费的强制收取,不仅弥补了船东在运费中的亏损,还提高了船东的收益,他们深知,如此逆转的收费是一条稳收稳赚的敛财蹊径,这令承运商雀跃欣喜,也造就了船东们视附加费如救命稻草。因此,造成海运市场附加费泛滥也就不足为奇了。
船东们之所以对收取附加费情有独钟,除上述理由外,还体现在船商之间的运营竞争;在运费竞价上他们背靠背对立厮杀,而在附加费问题上到可面对面呼应,团结一致形成联盟,将“枪口”一致对外--对准中国付货人,将风险最大化的转嫁给我国的出口企业。如此的伪“国际通行做法”,是真破坏了科学的国际运输惯例,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仅损害了中国付货人的权益,也加剧了市场恶性循环。
这些年效仿推行THC的收费手段,先后推出以下不合理收费:
码头作业费(THC/ORC);
燃油附加费(BAF);
紧急燃油附加费(EBS);
币值调整附加费(CAF);
旺季附加费(PSS) ;
运价成本回收费CRS/ECRS;
单证费(DF);
文件费(DOC);
改单费Doc.revising;
签单费B/L signing;
换单费(EIR(设备交接单);
装箱单费loading list;
提单重制费B/L re-made;
集装箱铅封费(CSF);
设备操作管理费(EMF);
保安费(SSC/ ISPS);
巴拿马运河费PCF ;
设备紧缺附加费(ESS)/集装箱失衡附加费(CIC);
优先装船费Preferential loading Charge;
订舱未付货费No show charge;
欧美预报舱单数据费 (ENS,AMS);
订舱费;
电放费;
运抵报告费;
天津港口附加费;
电子数据交接费;
EDI   ;
驳船费;
港建费;
数据费;
集装箱操作费CHC(船代收)
据不完全统计,以上不合理收费已达三十余种。
 
3、恶性竞争带坏行业风气
(1)附加费与负运费
2011年山东金乡一企业大蒜出口:运费(40’x2)USD1260,而各项附加费竟达RMB16130,折成美元也高出运费的一倍多。这种附加费为主运费为辅的畸形现象,再次印证船商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运费与附加费倒挂现象同时说明运费价格已形同虚设,将运费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拆解与运费分离,再以附加费的形式转嫁收取。将CY-CY运费报备一揽子价格一分为二,一手举着形同空壳的低运费招揽客户让利于国外买家;一手拿着多种附加费要挟中国卖家强行收取保证收益,美其名曰:“找回成本”;既敢赔本让利又能自保收益还可提高利润。这种以侵害经营对方利益的营销手段,是应该坚决扼杀和制止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总之,将运费中的各种费用(包括THC和其他不合理附加费)从运费中剥离出来,强制转嫁向运输合同第三方收取的问题不制止,海运市场附加费泛滥的问题就得不到解决。
 
(2)、零运费负运费屡禁不止
零运费和负运费是交通部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问题,尽管如此部分航线和船商无视规定,该现象仍时有发生,那么因何屡禁不止呢?难道船舶经营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赔本倒贴免费提供服务?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上述三十余种附加费就是船公司找回成本赢得利润的最好回答。
追根溯源,零运费负运费现象的根源在于船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综前所述,船东们在运费价格上竞争激烈,为抢占和提高市场承运份额相互压价竞相让利,导致零运费负运费的出现;而后为“找回成本”将合同中的运费金蝉脱壳变成数十项附加费,转嫁给中国付货人还可获取高额回报。
尽管中国付货人与船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但是中国付货人按照贸易条款交付货物的时候,需要船东交付提单作为凭证,此时的船东就掌握了要挟收费的主动权;他们把在运费(买方)中的损失以附加费形式强迫向卖方收取,你不交钱就拿不到提单也就结不了汇,让你无法进行付货后的交易,船公司使出这种杀手锏并百试百灵。
因此,船东们敢于零运费负运费,这种不良手段造成船东们沉迷于在运费之外的旁门左道上大做文章,而无视正当经营渠道和行业规定,导致海运市场收费混乱枝节频生。
 
(3)、船务代理也效仿班轮公司乱收费
2012年10月天津部分船代也开始向中国出口企业征收集装箱操作费(CHC),收取方式与上述方式相同,不交钱就不给提单,出口企业无力反抗只能交纳了事。
那么,船务代理的集装箱操作费从何而来?顾名思义,船务代理是船公司的代理,其服务对象是船公司,船代根据船公司的委托办理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取船公司支付的费用;而货主货代只向船公司交纳贸易条款下应由卖方支付的合理费用,并将货物交给指定的船代安排配载出运。由此可见,船代已从船公司处收取了代理费用,没有理由再向中国货主或货代收取此类费用。
这种现象说明国际海运利益链条各方,在利益驱使下都开动脑筋仿效收费,没有人考虑其合理性,关注的是谁不敢不交的问题。目前海运市场林林总总附加费最终的受害者都是中国出口商,因为不交费就拿不到提单。
船代收取的集装箱操作费CHC问题,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介入,最终取消了该项收费。
 
(4)、乱收费乱了责权利
当前,航运商的责任义务大多变成了附加收费;从“铅封费”到“文件费”;再到“运价成本回收费(CRS)”至“设备紧缺附加费(ESS)”无处不是钱,无人理会合同关系,责任义务更抛在脑后,只要经手必须“雁过拔毛”。堂而皇之的利用优势地位和强制手段侵害交易对方的权益,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惯例中买卖双方及海运利益链条各方的责、权、利。
综合上述现状,我们注意到船东不良经营行为已逐渐造成市场的畸形,乱了海运市场经营各方责权利:
为让利于国外买方,转移FOB条件下国外买方责任义务;
为自身收益,将国外买方责任费用转嫁给中国卖方;
瓦解运费概念,所含各项逐渐被掏空,运费也自然失去市场分量;
颠覆和破坏附加费性质,将临时性演变成永久性,附加成主流;
附加费不像附加费,运费也不像运费,人为将买方责任费用强加给卖方。破坏了多年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运输惯例,为的是船公司歧视性收费方便;
形象的说,这些问题如同海运市场的恶性病变,它依附于弱者身上以他的强势,歧视着并吸允着供其生存的营养。要想改变这种病变必须医治,单靠被侵害一方自身免疫去铲除是不够的。
上述行为到底是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还是真正破坏国际贸易惯例和通行做法的始作俑者;是应该继续大行其道,还是应该治理遏制其行为。我们试图站在船东为货主(中国付货人)着想的立场上去理解,却无论如何挂不上钩对不上号。
 
三、谁是THC受益方
中国虽是一个贸易大国但还不是一个贸易强国,进出口贸易中大多处于被动接受国外买家要求签订的FOB合同条款;而FOB贸易条款决定,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并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而国外买家往往指定国外船公司负责运输;我国付货人是运输合同第三方。
因此,目前国际班轮公司占据了国际海运市场85%以上的承运份额,我国国轮承运份额很少,尽管随着国际船公司跟风收费,但也不足以弥补国轮惨淡的现状。由此可见,以破坏传统国际贸易惯例和运输惯例为代价获利的最大受益者,是国际船公司和国外买方,而中国出口企业是最大的受害者,大部分国轮也无幸免。
据不完全去年统计,我国出口企业被迫交纳的各项不合理附加费,每年达1000-1200亿元,其中THC就达900多亿元。这些损失是出口企业利益也是国家利益!
 
THC已经经历了10余年至今仍在继续,各种附加费问题也悬而未决。面对如此之多的歧视性和强迫性的费用,说明中国付货人任人欺诈的弱势地位和无奈无助的市场境地。
中国有句古话: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强制转嫁向运输合同第三方收费的行为,即无道也无法。该问题不解决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带坏了行业风气,此现象不消除就不能改变海运市场的无序竞争,更无法倡导海运市场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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