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鼓励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8-07

[摘要]                                  

                                                                                                                                   东外经贸函〔2013〕78号

       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松山湖管委会办公室、虎门港管委会办公室、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鼓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发改产业[2011]937号,以下简称《目录》,见附4),以及省外经贸厅的有关通知,为做好2013年度我市进口鼓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要求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二)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


              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右下方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具体要求补充如下:
     (一)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排列装订,加盖企业公章后,于318(暂定)前报送到我市机电办(市外经贸局国际贸  易 科)。《进口鼓励资金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国际贸易科邮箱1015319186@qq.com(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备注”栏注明产品在《目录》所对应的序号以及原产国),逾期不予受理。为尽量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申请材料获得初审通过的企业需在网上填报电子数据(网址:jktx.chinabidding.com,企业注册后可录入数据,录入截止时间暂为4月5日)。企业提交材料时请携带有关证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三)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四)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自2013年起,对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础按比例支付的技术费给予一次性贴息。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五)《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六)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钴精矿、钼精矿、锑精矿等矿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七)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4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八)《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
请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本文件精神马上通知辖下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广泛发动组织企业申报,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和填报有关表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鼓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
            2、企业鼓励资金申报说明
            3、《进口鼓励资金申请表》
            4、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
 
 
                                  东莞市机电办
  2013年3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易珊珊郑力慎,22817159  22817265)
 

附件1:
进口鼓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2〕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 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以及企业鼓励资金申报说明(见附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3)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 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六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 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

申请企业名称


最新消息

    东城外商协会拜访会员企业小记...

    2022-09-26

        2022年9月,在国庆节来临之际,东城外商协会组织拜访了东莞东进照明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东莞天祥塑胶有限公司等几个会员企...
  • 拜访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2022-07-11

Copyright (C)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5105980号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